法律調整的對象是社會關系參與者的意誌行為,社會關系只有表現為通過人的意誌形成的意識形態關系,才能成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因此,生產關系和違背人的意誌而形成的物質關系是不能由法律調整的。生產關系只有表現為特定的財產關系、勞動關系和買賣關系,才能納入法律調整的領域。
對象特征
(1)自然科學研究的對象可以被法律認定為某種法律事實,但自然過程不能成為法律調整的對象;
(2)法律調整是通過人的意識和意誌發生的,不取決於人的意誌。
(3)法律調整特定的社會關系;
(4)法律調整是客觀上要求法律調整的關系;
(5)法律只調整統治階級認為重要的社會關系,而且是那種不動用國家權力就無法保障的社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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