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無效的婚姻消失後,婚姻關系有效,婚姻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有效。無效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有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匯編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1051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提起訴訟時法定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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