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