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從事科研、生產和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第三十三條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責令停止生產,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處以該批次產品貨值金額20%至50%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