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簽字的,勞動者可以督促其簽字;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簽訂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