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三十壹條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