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壹方婚前財產是不分割的。但是,當事人對分割方案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加倍約定進行分割。或者夫妻約定婚前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的,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