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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教師有什麽要求?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教師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壹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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