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壹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