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審查認定證據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證據與所要證明的事實的相關程度、證據之間的關系、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或者提起公訴的案件,證據應當真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