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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於審查證據應該有哪些規定?

關於證據審查的法律規定如下:人民檢察院辦理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案件,應當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審查認定證據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證據與所要證明的事實的相關程度、證據之間的關系、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審查認定證據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證據與所要證明的事實的相關程度、證據之間的關系、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或者提起公訴的案件,證據應當真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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