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和地點如下: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3、5、10、15、1個月或1個季度。納稅地點壹般為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3、5、10、15、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可以按時間繳納稅款。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納稅期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