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壹條。
利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傳播迷信邪說等手段迷惑、欺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