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七條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辯護、申訴、控告和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國務院令第52號)
第四條監管看守所在押人員,必須堅持嚴格警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文明管理,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和虐待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