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於行政法規。2.行政法規可以對下列事項作出規定: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的事項;涉及國務院行政職權的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先行制定的行政法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由國務院決定,經過實踐,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法律客觀性: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十壹條行政法規由國務院起草。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由國務院壹個或者多個部門負責起草行政法規,也可以確定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