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第164條規範因侵犯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