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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樓給電瓶車充電是違法的

法律分析:在二樓給電纜電瓶車充電,沒有安全隱患,不違法。但在收費過程中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按照《民法典》規定的過錯原則或者無過錯原則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第164條規範因侵犯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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