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的回答樓上已經給了,我貼上來:《立法法》法律第五十四條根據其內容的需要,可以分為部、章、節、條、款、項、目。部、章、節、條順序號依次用中文數字表示,段落不編號,項目順序號用帶括號的中文數字表示,目的順序號依次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法律標題應當註明制定機關和通過日期。但需要註意的是,《立法法》是2000年生效的,但在此之前,法律壹直是這樣編纂的。當然,“法”和“規”有不同的含義。立法法只是指“法”,而“條例”是指狹義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廣義上的內涵沒有了。
滿意,請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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