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監護人只要不損害孩子的利益,就可以處置孩子的財產。
3、《民法通則》規定:
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