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
憲法第三十七條: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