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符合司法部《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規定的名稱;
(二)有與律師執業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
(三)資產超過65438萬元人民幣;
(四)有律師事務所章程和書面合夥(合作)協議;
(五)有三名以上為執業律師的發起人。
法律依據:《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第五條律師事務所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律師事務所名稱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