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物權大於債權的規定,意味著物權是絕對的、排他的;債權是相對權,權力的行使受到限制,需要對方的配合。與債權相關的法律大多是調整社會局部的財產關系,往往涉及兩個特定相對人的利益,其私密性比相關法律強得多。人生活在社會中,私人意誌必須服從公共意誌,物權的效力自然高於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條本部分調整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壹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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