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法律服務所工作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鄉鎮法律工作者由鄉鎮法律服務所聘任,可以接受聘任,擔任本轄區內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門、村民委員會、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組織和公民的法律顧問。"第24條規定:"鄉鎮法律工作者委托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4)壹方當事人位於其管轄範圍內。"
司法部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壹方當事人不在本轄區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的批復(司復〔2002〕12號,2002年2月18號)規定:“根據《鄉鎮法律服務所工作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其轄區內,因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雙方都不在自己管轄範圍內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