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擔任本轄區內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組織和公民的法律顧問;
(二)代理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
(三)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主持調解糾紛;
(五)解答法律咨詢;
(六)書寫法律文書;
(八)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法律依據:《鄉鎮法律服務所工作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壹方所在地在本轄區,這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應當具備的條件之壹。因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任何壹方不在本轄區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