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法:指12世紀前後發展起來的,由普通法院創制的普遍適用的法律。
2.衡平:是法官根據審判實踐制定的壹套法律規範。因為據說是基於公平正義,所以叫公平。65438+5世紀,衡平法院形成,並逐漸發展成為獨立於普通法的衡平法體系。
3.制定法律。指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個人(國王)制定和實施的法律規範。如大憲章和權利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