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遵紀守法,遵守企業法律顧問職業道德;
(二)通過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四)經單位批準。
未經註冊的,不得開展企業法律顧問業務。
法律依據:《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壹條註冊。國家經貿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委)是企業法律顧問的登記管理機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中央直屬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註冊和管理。
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有責任對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註冊和人員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