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質財富、無形財富和行為結果。其中,物是指物質財富,包括自然物,如森林、河流,也包括人造物,如房屋、汽車;無形財富是指腦力勞動的智力成果和其他與人相關的非財產財富;如公民的文學藝術作品、商標、肖像、名譽等;行為的結果就是行為的結果,或者說行為創造的狀態,比如各種服務。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2條規定,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