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病假,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