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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期限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試用期的法律規定:1。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次試用期。2.試用期內,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再次錄用勞動者時,不得約定試用期。3.試用期已過: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崗位發生變化。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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