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法律效力:根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要約的法律效力不同於要約的約束力,是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的法律後果。要約賦予受要約人的承諾權,而要約的約束力是指要約生效後帶給當事人的約束性義務,要求必須或不必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壹種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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