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後30日內結清工資,超過30日的,構成拖欠工資。欠薪全稱是指無故拖欠工資,即單位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未按時或者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壹般來說,拖欠工資屬於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者法院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上一篇:大學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如果妳在老師的公司實習,他可以不付約定的工資!下一篇:法院訴前調解是什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