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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夫妻結婚幾年後可以捐獻腎臟。

沒有法定期限,夫妻雙方自願協商。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七條規定: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公民有權捐獻或不捐獻其人體器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誘導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有書面捐獻意願,並有權撤銷其明確表示的捐獻人體器官的意願。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18周歲以下公民的活體器官進行移植。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條規定,活體器官的受捐者限於活體器官捐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者因救助存在親屬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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