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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婚姻中的第三者規定了哪些責任?

婚姻中的第三者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等嚴重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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