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規定婦女的哺乳期為壹年。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女職工安排1小時的哺乳時間。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壹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為正在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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