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法》沒有規定實習期。實習期是指大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的期間。勤工儉學的學生,不是勞動者,可以不簽勞動合同,不交社保。勞動法只規定了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更加準確。根據若幹問題的意見,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和二年,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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