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電損壞賠償標準為:1。對於無法修復的家用電器,購買時間在6個月以內的,按照原購買金額開具車費,我公司全額賠償;購買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按照原購買發放票價,折舊後余額按照各類家電平均使用年限進行補償。2.使用年限已超過“各類家用電器平均使用年限”仍在使用的,或折舊後差額低於原價10%的,按原價10%賠償。“各類家用電器平均使用壽命”詳見《居民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使用時間以開具采購發票的日期為準。不能提供購貨發票的,由受害居民用戶承擔舉證責任。本公司核算無誤後,以出具證明的購買日國家價格為準,按照上述賠償標準進行賠付。清償後,損壞的家用電器歸供電企業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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