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不是狹義的法律,但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以及最高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作出的解釋。狹義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的規定
第五條
司法解釋項目,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業務庭、室根據審判工作中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意見,經研究室協調後,分別報分管副院長審批。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為有必要作出司法解釋的,應當由相關審判庭和處室直接立項。司法解釋通過後,送研究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