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孩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四十壹條
公民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按規定期限足額繳納應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應該鼓勵晚婚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