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監督的主體可以概括為三類:1、國家監督,即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這種監督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國家具有法律效力,是壹個國家法律監督體系的核心。2.社會監督是指社會組織包括政黨、社會團體、群眾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這種監督不同於國家機關的監督。它不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沒有法律效力。但它有組織性和廣泛的代表性,因此是監督體系中的壹支重要力量。3.公民監督:根據人民主權原則,每個公民都是政治權利的主體和國家的主人,因此每個人都可以成為監督的主體。這種監督是廣泛的、直接的、具體的,其作用不容忽視。它是法律監督體系的基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上一篇:當事人引用已經失效的法律依據敗訴,律師應該承擔什麽責任?下一篇:公共衛生的原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