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旅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的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