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以由保險標的在被告住所地或者被保險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壹條:保險標的是運輸工具或者在途貨物的,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地、運輸目的地和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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