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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對古代法律的熟悉程度。

這應該是基於時代的原因,所謂秦律苛刻,此舉難辭其咎,說明即使在秦朝,對法律的認識也沒有那麽普及,當然是因為秦律的規定太復雜了。漢初有約法三章。認為所謂兇手死亡,傷者和小偷為其罪行付出代價,普及範圍很廣。到現在,相當壹部分人對法律的認識還在這個範圍內。漢末進入士紳社會,明清以後進入士紳社會,社會基層的執法權實際上掌握在士紳和士紳手中,普通百姓對了解國家法律是如何規定的興趣不大。古代貴族也是看等級和職業的。當然不是每個人都知道他們,但只有少數人能具體地知道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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