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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什麽時候叫“條例”“辦法”?

在制定主體、效力等級、實施權限範圍等方面存在差異。

狹義的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

它的名字常常是XXX定律。

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即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法律,其名稱往往是“條例”、“辦法”、“規定”。

地方立法機關和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門規章效力層次較低。

其名稱往往是《××條例》、《××辦法》、《××規定》。

這些條例、辦法和規定應屬於執行法律或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只能在其權限範圍或地域範圍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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