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二十二條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侵犯知識產權的,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家鼓勵根據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在對外投資過程中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的條件應由所有投資者根據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