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法律的有效性,有壹種理論叫社會契約論,是指人們因為受不了糾紛而自發地將自己的壹部分權利轉讓給壹個集體,委托這個集體用這些人自發轉讓的權利去解決個人或少數人難以解決的問題。這個集體就叫國家,這些讓渡的權利就演變成了法律。因此,是人民自己的選擇使他們服從法律,這是客觀的,也是必要的。
針對第二個問題,讓我想起了物權法。簡單來說,財產權是針對他人的權利。如果世界上沒有第二個人,就不需要區分物的歸屬,也不需要相應地確定法律。所以,不是每個人都必須受法律約束,但獨居的人不需要受約束,與他人生活在同壹個世界的人必須受人們* * *對等規範的約束,而規範往往演變成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