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減為有期徒刑的,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刑罰執行期限的計算,從依照刑法規定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後可以減刑。
減刑的範圍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過壹次或者多次減刑,無期徒刑罪犯的實際刑期不得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從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