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費者訂購的;2.新鮮易腐;3.消費者在線下載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碼產品;4.投遞報紙和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