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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決定應該知道什麽的?

法律分析:壹種是直接反映並形成明知或應知。另壹種是客觀事物雖然已經存在,但無法通過感覺器官直接反映到大腦。只有通過法律論證或者相關機關的判斷,才能知道或者應該知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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