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刑法的溯及力,各國采取不同的原則,可以概括為:
(1)從舊原則來說,即刑法對生效前的壹切行為沒有溯及力。
(2)新原則,即刑法適用於生效前尚未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壹切行為,具有溯及力。
(3)新罪輕罰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罰較輕時,按舊法處理。
(4)舊的從輕處罰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按照新法處理。
上述原則,從舊到輕,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符合實際需要,為大多數國家刑法所采用,我國刑法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