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以誹謗或者其他方法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第1031條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或者貶低他人的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