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中對人口販運的定義,“人口販運”是指通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或通過其他形式的脅迫、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弱勢地位,或通過給予或接受報酬或利益以獲得對另壹人有控制權的人的同意,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口進行剝削。剝削至少應包括利用他人賣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無論人口販運的受害者是否同意,也無論人口販運的實施者是否參與了第壹款所界定的人口販運方式,都不應排除適用前壹款。在招募、運送、轉移、藏匿、接收過程中,被剝削的個人是兒童,即使不涉及第壹款規定的方式,仍應視為18周歲以下的被拐賣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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