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海商法》規定保險標的為“滅失或者不滅失”;
《海商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訂立合同時,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有權收取保險費;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標的不可能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追償已支付的保險費。”該條明確規定了保險標的“滅失或未滅失”情況下的保險或承保責任。根據該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時不知道保險標的已經毀損、滅失,在保險合同訂立後才發現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的,保險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上述定律中損失的關鍵是“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