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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法律定義是什麽?有時間限制嗎?

同居/食宿是指兩個人為了某種目的暫時住在壹起,現在壹般用在異性之間!同居和婚姻不壹樣。婚姻是法律認可的,不能隨便解除,必須經過壹定的法律程序。同居是壹種不被法律認可的行為,關系可以出於當時人的意願隨時終止。《婚姻法》沒有規定配偶之間的非法同居。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094年2月65438+65438。(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本條規定的同居是指配偶之間的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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